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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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接管任務,應組成接管小組。
- 2.前項接管小組得委聘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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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第 3 條,回答如下: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接管任務,應組成接管小組。 根據該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執行都市更新事業的接管任務時,需要組成一個接管小組。這個接管小組有助於協助主管機關處理相關事項。 2. 前項接管小組得委聘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有關事項。 根據該條規定,接管小組有權委聘具有專門學識經驗的人員來協助處理與都市更新事業相關的事項。這樣可以確保在執行接管任務時,能夠獲得專業的支援和指導。 參考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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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