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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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第 4 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進行強制接管處分時應公告的事項,並以書面通知有關方面。根據該法條,公告事項包括原核准的都市更新事業名稱、被接管人的相關資訊、撤銷更新核准的理由與依據、接管日、接管小組的權限、被接管人應配合的事項,以及其他事項。公告應在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刊登三天,並張貼在政府機關和村里辦公處的公告牌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參考資料: - 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20034) - [都市更新證券化 期購書冊]()
- 主管機關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違章建築名詞
- 核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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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