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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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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強制接管處分時,應公告下列事項,並以書面通知受接管處分之實施者(以下簡稱被接管人)、有關機關、土地與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承租人、使用人、管理人及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 一、原准之都市更新事業名稱。 二、被接管人名稱、主事務所所在地、代表人姓名及其住所居所。 三、撤銷更新核准之理由及依據。 四、接管日。 五、接管小組之權限。 六、被接管人應配合事項。 七、其他事項。
  2. 2.前項公告之日期及地點應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第 4 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進行強制接管處分時應公告的事項,並以書面通知有關方面。根據該法條,公告事項包括原核准的都市更新事業名稱、被接管人的相關資訊、撤銷更新核准的理由與依據、接管日、接管小組的權限、被接管人應配合的事項,以及其他事項。公告應在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刊登三天,並張貼在政府機關和村里辦公處的公告牌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參考資料: - 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20034) - [都市更新證券化 期購書冊]()

  • 主管機關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違章建築名詞
  • 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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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第 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強制接管處分時,應公告下列事項,並以書面通知受接管處分之實施者(以下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