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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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第6條,被接管人在接管日起應停止被接管都市更新事業的營運,並且在七天內準備相關的計畫、書籍、圖表、文件、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目錄、債權人與債務人清冊以及其他必要文件,並將這些文件交給接管小組。 這是根據《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第6條的規定。根據這個條款,被接管人必須在接管開始後的七天內提供相關的文件給接管小組。這些文件包括舉辦都市更新事業相關的計畫、書、圖、文件、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目錄、債權人與債務人清冊,以及其他必要文件。被接管人也需要停止被接管都市更新事業的營運。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接管小組能夠了解被接管事業的狀況,並有效地進行接管工作。
- 都市更新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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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