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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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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接管人應自接管日起停止被接管都市更新事業之營運,並於七日內檢具舉辦都市更新事業相關之計畫、書、圖、文件、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目錄、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及其他必要文件,移交予接管小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第6條,被接管人在接管日起應停止被接管都市更新事業的營運,並且在七天內準備相關的計畫、書籍、圖表、文件、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目錄、債權人與債務人清冊以及其他必要文件,並將這些文件交給接管小組。 這是根據《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第6條的規定。根據這個條款,被接管人必須在接管開始後的七天內提供相關的文件給接管小組。這些文件包括舉辦都市更新事業相關的計畫、書、圖、文件、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目錄、債權人與債務人清冊,以及其他必要文件。被接管人也需要停止被接管都市更新事業的營運。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接管小組能夠了解被接管事業的狀況,並有效地進行接管工作。

  • 都市更新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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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第 6 條規定:「被接管人應自接管日起停止被接管都市更新事業之營運,並於七日內檢具舉辦都市更新事業相關之計畫、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