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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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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接管人因都市更新事業營運所產生之債權,其債務人應向接管小組清償;所產生之債務,其債權人應自接管日起三個月內向接管小組申報其債權,逾期未申報者,得不予清償。
  2. 2.前項規定應由接管小組公告之,其公告方式準用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對於已知債務人及債權人者並應以書面通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第7條的規定: 1. 被接管人因都市更新事業營運所產生的債權,其債務人應向接管小組清償;而債權人則需要在接管日起三個月內向接管小組申報其債權。如果債權人逾期未申報,則可能不予清償。 2. 對於已知的債務人和債權人,接管小組應以書面方式通知他們。此外,公告方式方面,應準用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辦理。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被接管人因都市更新事業營運所產生的債權,其債務人應向接管小組清償。同時,債權人需要在接管日起三個月內向接管小組申報其債權,並提供相關文件證明其債權的存在。如果債權人逾期未申報,則可能無法獲得清償。在公告方面,接管小組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已知的債務人和債權人,並進行公告的相關程序,以確保其知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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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第 7 條規定:「被接管人因都市更新事業營運所產生之債權,其債務人應向接管小組清償;所產生之債務,其債權人應自接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