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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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第7條的規定: 1. 被接管人因都市更新事業營運所產生的債權,其債務人應向接管小組清償;而債權人則需要在接管日起三個月內向接管小組申報其債權。如果債權人逾期未申報,則可能不予清償。 2. 對於已知的債務人和債權人,接管小組應以書面方式通知他們。此外,公告方式方面,應準用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辦理。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被接管人因都市更新事業營運所產生的債權,其債務人應向接管小組清償。同時,債權人需要在接管日起三個月內向接管小組申報其債權,並提供相關文件證明其債權的存在。如果債權人逾期未申報,則可能無法獲得清償。在公告方面,接管小組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已知的債務人和債權人,並進行公告的相關程序,以確保其知情。
- 都市更新名詞
- 債權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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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