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 1.採無障礙環境設計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容積: 一、取得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二、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 (一)第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二)第二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三。
- 2.前項各款獎勵容積額度不得累計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沒有提到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2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參考的法條資料也並無包含該條的相關範例。
-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