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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採建築物耐震設計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容積: 一、取得耐震設計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二、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 (一)第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二)第二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三)第三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2. 前項各款獎勵容積額度不得累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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