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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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採建築物耐震設計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容積: 一、取得耐震設計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二、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 (一)第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二)第二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三)第三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 2.前項各款獎勵容積額度不得累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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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3條,對於採取建築物耐震設計的情況,給予下列獎勵容積: 1. 取得耐震設計標章,基準容積獎勵額度為法定容積的百分之十。 2. 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 - 第一級結構安全性能的基準容積獎勵額度為法定容積的百分之六。 - 第二級結構安全性能的基準容積獎勵額度為法定容積的百分之四。 - 第三級結構安全性能的基準容積獎勵額度為法定容積的百分之二。 然而,前項各款獎勵容積額度不得一併申請。 以上資訊可參考《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相關法規。
-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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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