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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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5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重建區段若含有一個以上完整計畫街廓或土地面積達一定規模以上,則可以給予獎勵容積。具體的獎勵容積分配如下: - 含有一個以上完整計畫街廓: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 土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一萬平方公尺:基準容積百分之五,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額外給予基準容積百分之零點三。 - 土地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基準容積百分之三十。 第二項規定,完整計畫街廓的認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 第三項規定,第二款及第三款獎勵容積額度不得累計申請;但若同時符合第一款規定,則可以累計申請獎勵容積額度。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從「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中找到。
- 都市更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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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