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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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重建區段內,更新前門牌戶達二十戶以上,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後段規定,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給予基準容積百分之五之獎勵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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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法第43條第1項但書後段規定,如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的重建區段中,更新前的門牌戶數達到二十戶以上,且在提交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准時,經過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同意,可以給予基準容積的百分之五的獎勵容積。這表示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增加計畫範圍內的建築物容積百分之五。 參考資料: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6條
- 都市更新名詞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核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都市更新條例 第 4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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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