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重建區段內,更新前門牌戶達二十戶以上,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後段規定,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給予基準容積百分之五之獎勵容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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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重建區段內,更新前門牌戶達二十戶以上,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後段規定,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給予基準容積百分之五之獎勵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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