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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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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重建區段內,更新前門牌戶達二十戶以上,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後段規定,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時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給予基準容積百分之五之獎勵容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法第43條第1項但書後段規定,如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的重建區段中,更新前的門牌戶數達到二十戶以上,且在提交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准時,經過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同意,可以給予基準容積的百分之五的獎勵容積。這表示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增加計畫範圍內的建築物容積百分之五。 參考資料: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6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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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16 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重建區段內,更新前門牌戶達二十戶以上,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後段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