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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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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
違章建築
戶,依
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報
核
前之實測面積給予獎勵容積,且每戶不得超過最近一次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口及住宅普查報告各該直轄市、縣(市)平均每戶住宅樓地板面積,其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前項舊違章建築戶,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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