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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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7條,該條規定如下: 1. 所謂舊違章建築戶是指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之前的違章建築戶。對於這些戶,可以根據實際測量面積給予獎勵容積,但每戶的獎勵容積不得超過最近一次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口及住宅普查報告中,該直轄市或縣(市)每戶住宅的樓地板面積平均值。獎勵容積的上限為基準容積的百分之二十。 2. 舊違章建築戶的認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負責。 這些資訊來自於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包括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及相關的普查報告。
- 違章建築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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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