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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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4條的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的建築基地如欲申請建築容積獎勵,除了要符合該辦法的規定外,還需要向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果申請的獎勵項目重複,則應予扣除。舉例來說,假設某建築基地符合都市更新計畫的規定,並且在該計畫範圍內有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的條件,該建築基地的權利人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如果該建築基地已經在其他相關法規下獲得了獎勵,那麼在計算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時,應扣除已經獲得的其他獎勵。
- 都市更新名詞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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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