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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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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另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容積獎勵時,應先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獎勵重複者,應予扣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4條的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的建築基地如欲申請建築容積獎勵,除了要符合該辦法的規定外,還需要向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果申請的獎勵項目重複,則應予扣除。舉例來說,假設某建築基地符合都市更新計畫的規定,並且在該計畫範圍內有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的條件,該建築基地的權利人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如果該建築基地已經在其他相關法規下獲得了獎勵,那麼在計算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時,應扣除已經獲得的其他獎勵。

  • 都市更新名詞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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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4 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另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容積獎勵時,應先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