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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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與本辦法所稱基準容積及原建築容積,定義如下: 一、基準容積:指都市計畫法令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 二、原建築容積: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或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合法建築物,申請建築時主管機關核准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扣除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計入樓地板面積部分後之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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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3條定義了基準容積和原建築容積,其中基準容積是指根據都市計畫法令規定的容積率上限乘以土地面積所得的值。而原建築容積則是指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經興建完成且符合主管機關核准的合法建築物的樓地板面積,扣除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1條第2項規定不計入計算的部分。 參考資料: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117
- 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條文
- 所稱名詞
- 都市計畫法法規
- 都市更新名詞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都市更新條例 第 65 條條文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6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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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