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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61 條
- 1.本規則所稱容積率,指基地內建築物之容積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基地面積之計算包括法定騎樓面積。
- 2.前項所稱容積總樓地板面積,指建築物除依本編第五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三百條及其他法令規定,不計入樓地板面積部分外,其餘各層樓地板面積之總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1條,容積率是指基地內建築物的容積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而容積總樓地板面積則是指除了根據第55條、第162條、第181條、第300條及其他法令規定不計入的部分之外,建築物各層樓地板面積的總和。 這意味著在計算容積率時,需要將建築物各層的樓地板面積相加,但一些特定部分如騎樓面積則需要納入計算。這條規定的目的在於控制建築物的發展強度,保證住宅面積與公共設施的均衡。 這個法條的主要參考來源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這是根據建築法制定的一套細部規定。此外,根據文中提到的內政部函,內政部也認同這條法規的內容,並提供了具體的解釋和指導。 以下是相關範例參考資料: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50022 - 內政部函文: 根據文中提到的內政部函,可參考內政部相關法規解釋文件,但並未提供具體的函文內容。 需要注意的是,這只是針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1條的釋義,其他法律法規的解釋可能會有所不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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