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該條包含了以下兩項規定: 1. 前條容積總樓地板面積的計算方式: -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計算容積總樓地板面積時,需要扣除陽臺、屋簷、雨遮、花臺、共同使用的樓梯間、昇降機間等的面積。具體扣除的面積比例和規定根據不同情況有所不同,例如每層陽臺面積在該層樓地板面積的10%以下時,可以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 此外,遮陽板、露臺、法定騎樓、屋頂突出物、防空避難設備、裝卸、機電設備、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以及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等,也可以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但機電設備空間、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面積的和,除非只需設置一座直通樓梯的建築物,否則不得超過該基地容積的10%或15%。 - 根據第三款的規定,根據都市計畫法令或本編第59條的規定設置的停車空間、獎勵增設的停車空間以及未設置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的自行增設停車空間,可以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但在面對超過12公尺道路的一戶一棟連棟建築物中,除汽車車道外,設置在地面層的停車空間應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2. 第二款的機電設備空間的定義: - 第二款規定了機電設備空間的範圍,包括電氣、電信、燃氣、給水、排水、空氣調節、消防及污物處理等設備的空間。但是位於公寓大廈的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的機電設備空間應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以上註解基於問題中提供的資料,並參考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相關政府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