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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及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2. 基地內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但以基地內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六公尺。 一、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二、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為三公尺。 三、長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者為五公尺。
  3. 基地內通路為連通建築線者,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淨寬並應依前項寬度之規定,淨高至少三公尺,其穿越法定騎樓者,淨高不得少於法定騎樓之高度。該穿越部份得不計入樓地板面積。
  4. 第一項基地內通路之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之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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