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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63 條

  1. 1.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及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2. 2.基地內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但以基地內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六公尺。 一、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二、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為三公尺。 三、長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者為五公尺。
  3. 3.基地內通路為連通建築線者,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淨寬並應依前項寬度之規定,淨高至少三公尺,其穿越法定騎樓者,淨高不得少於法定騎樓之高度。該穿越部份得不計入樓地板面積。
  4. 4.第一項基地內通路之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之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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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3條,以下是對該條規定的逐條釋義: 1. 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及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這一條規定表示,在基地內的建築物之間或建築物與建築線之間的通路,可以被視為法定空地面積的一部分。換句話說,這些通路不需要被算入基地內的建築面積,可以視為空地。 2. 基地內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但以基地內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六公尺。 一、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二、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為三公尺。 三、長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者為五公尺。 根據這一條規定,基地內的通路必須符合以下寬度標準。然而,如果通路是進出道路建築物的一部分,且其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那麼通路的寬度則必須達到六公尺。 - 長度小於十公尺的通路,寬度應為二公尺。 - 長度在十公尺以上但未滿二十公尺的通路,寬度應為三公尺。 - 長度在二十公尺以上的通路,寬度應為五公尺。 3. 基地內通路為連通建築線者,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淨寬並應依前項寬度之規定,淨高至少三公尺,其穿越法定騎樓者,淨高不得少於法定騎樓之高度。該穿越部份得不計入樓地板面積。 這一條規定表示,如果基地內的通路與建築線連通,可以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的地面層。然而,穿越的深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淨寬應符合前項寬度的規定,而淨高度至少應為三公尺。如果通路穿越法定騎樓,則淨高度不得小於法定騎樓的高度。此外,這一部分的穿越不需要計入樓地板面積。 4. 第一項基地內通路之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之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 這一條規定表示,基地內通路的長度應從建築線起點計算,直到最遠一處的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 以上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3條的釋義參考了該條條文的原文並提供了對該條中各項、款的解釋。參考資料的範例及相關連結無法提供,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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