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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築物高度依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以三‧六比一之斜率,依垂直建築線方向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不得超過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與該道路寬度乘積之半,且其陰影最大不得超過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建築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對側有永久性空地,其陰影面積得加倍計算。陰影及高度之計算如下: L×Sw As≦ ────── 2 且H≦ 3.6 (Sw+D) 其中 As:建築物以三‧六比一之斜率,依垂直建築線方向,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 L :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 Sw:面前道路寬度(依本編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 H :建築物各部分高度。 D :建築物各部分至建築線之水平距離。 二、前款所稱之斜率,為高度與水平距離之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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