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64 條
建築物高度依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以三‧六比一之斜率,依垂直建築線方向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不得超過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與該道路寬度乘積之半,且其陰影最大不得超過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建築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對側有永久性空地,其陰影面積得加倍計算。陰影及高度之計算如下: L×Sw As≦ ────── 2 且H≦ 3.6 (Sw+D) 其中 As:建築物以三‧六比一之斜率,依垂直建築線方向,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 L :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 Sw:面前道路寬度(依本編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 H :建築物各部分高度。 D :建築物各部分至建築線之水平距離。 二、前款所稱之斜率,為高度與水平距離之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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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4條,建築物的高度依照以下規定計算: 1. 建築物必須以三‧六比一的斜率,根據垂直建築線的方向在面前道路上投影的陰影面積,不得超過基地臨接面前道路的長度乘上道路寬度的一半。同時,陰影的最大面積不得超過面前道路的對側境界線。如果建築基地臨接面前道路的對側是永久性的空地,則陰影面積可以加倍計算。陰影面積及高度的計算公式如下: As ≤ (L × Sw) / 2 H ≤ 3.6( Sw + D ) 其中: As:建築物以三‧六比一的斜率,根據垂直建築線方向在面前道路上投影的陰影面積。 L :基地臨接面前道路的長度。 Sw:面前道路的寬度(根據本編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的規定)。 H :建築物不同部分的高度。 D :建築物不同部分至建築線之水平距離。 2. 上述所提到的斜率是指建築物的高度與水平距離的比值。 根據上述規定,建築物的高度計算必須考慮建築物在面前道路上的陰影面積及建築物的不同部分的高度。陰影面積必須符合基地臨接面前道路的長度、道路寬度以及建築物在面前道路上投影的斜率。而建築物的高度則需要考慮建築物各部分至建築線之水平距離的影響。以上述規定為依據,可以進行建築物高度的計算及評估是否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最新的相關資料可參考經濟部技師覆審委員會的相關函文,例如八十五年五月廿八日營建署建字第○八九九四號函及八十六年二月三日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二二○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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