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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64-1 條

  1. 1.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板挑空設計者,挑空部分之位置、面積及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挑空部分每住宅單位限設一處,應設於客廳或客餐廳之上方,並限於建築物面向道路、公園、綠地等深度達六公尺以上之法定空地或其他永久性空地之方向設置。 二、挑空部分每處面積不得小於十五平方公尺,各處面積合計不得超過該基地內建築物允建總容積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 三、挑空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其旁側之未挑空部分上、下樓層高度合計不得超過六公尺。
  2. 2.挑空部分計入容積率之建築物,其挑空部分之位置、面積及高度得不予限制。
  3. 3.第一項用途建築物設置夾層者,僅得於地面層或最上層擇一處設置;設置夾層之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其未設夾層部分之空間應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4. 4.第一項用途建築物未設計挑空者,地面一層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四點二公尺,其餘各樓層之樓層高度均不得超過三點六公尺。但同一戶空間變化需求而採不同樓板高度之構造設計時,其樓層高度最高不得超過四點二公尺。
  5. 5.第一項挑空部分或第三項未設夾層部分之空間,其設置位置、每處最小面積、各處合計面積與第一項、第三項及前項規定之樓層高度限制,經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查同意者,得依其審定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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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1 條共有五項規定: 1. 第一項規定了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的樓板挑空設計條件。根據該條的規定,挑空部分應設於客廳或客餐廳的上方,並且限制在建築物面向道路、公園、綠地等深度達六公尺以上的法定空地或其他永久性空地之方向設置。挑空部分的面積每處不得小於十五平方公尺,且合計面積不得超過該基地內建築物允建總容積樓地板面積的十分之一。挑空樓層的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而旁側未挑空部分上下樓層的高度合計不得超過六公尺。 2. 第二項規定了挑空部分計入容積率的建築物,不受位置、面積和高度的限制。 3. 第三項規定了設置夾層的用途建築物。夾層僅得於地面層或最上層擇一處設置,且夾層的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未設夾層的部分應按照第一項的規定辦理。 4. 第四項規定了第一項未設計挑空的用途建築物的樓層高度限制。地面一層的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四點二公尺,其他各樓層的樓層高度均不得超過三點六公尺。但如果同一戶的空間變化需求需要採用不同樓板高度的構造設計時,樓層高度最高不得超過四點二公尺。 5. 第五項規定了挑空部分或未設夾層部分的空間,經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查同意後,可以依審定結果辦理,但應遵守相關規定。 根據綜合分析上述法條,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和例子: - 這些法條規定了住宅建築物的樓板挑空設計的條件和限制,以確保安全和規劃合理。 - 如果一棟建築物的挑空部分計入容積率,則不受位置、面積和高度的限制。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建築物的挑空部分計入容積率,則可以在任何位置、任意面積和高度進行設置。 - 如果一個用途建築物設置夾層,則只能在地面層或最上層的其中一個位置進行設置,且夾層的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其餘未設夾層的部分應按照樓板挑空設計規定進行規劃。 - 如果一個用途建築物沒有設計挑空,則地面一層的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四點二公尺,其他各樓層的樓層高度均不得超過三點六公尺。但如果同一戶的空間變化需求需要採用不同樓板高度的構造設計時,樓層高度最高不得超過四點二公尺。 - 最後,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查同意後,挑空部分或未設夾層部分的空間可以依據審定結果辦理,但仍需遵守相關規定。這意味著該空間的位置、面積和高度可以因審查結果而有所變化,但必須符合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1. 建築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01)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https://bnelaw.bgps.ntpc.gov.tw/FLAW/DLAW_OUT.ASPX?T=FL202303&P1=FL199205&REDO=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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