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1 條共有五項規定: 1. 第一項規定了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的樓板挑空設計條件。根據該條的規定,挑空部分應設於客廳或客餐廳的上方,並且限制在建築物面向道路、公園、綠地等深度達六公尺以上的法定空地或其他永久性空地之方向設置。挑空部分的面積每處不得小於十五平方公尺,且合計面積不得超過該基地內建築物允建總容積樓地板面積的十分之一。挑空樓層的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而旁側未挑空部分上下樓層的高度合計不得超過六公尺。 2. 第二項規定了挑空部分計入容積率的建築物,不受位置、面積和高度的限制。 3. 第三項規定了設置夾層的用途建築物。夾層僅得於地面層或最上層擇一處設置,且夾層的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未設夾層的部分應按照第一項的規定辦理。 4. 第四項規定了第一項未設計挑空的用途建築物的樓層高度限制。地面一層的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四點二公尺,其他各樓層的樓層高度均不得超過三點六公尺。但如果同一戶的空間變化需求需要採用不同樓板高度的構造設計時,樓層高度最高不得超過四點二公尺。 5. 第五項規定了挑空部分或未設夾層部分的空間,經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查同意後,可以依審定結果辦理,但應遵守相關規定。 根據綜合分析上述法條,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和例子: - 這些法條規定了住宅建築物的樓板挑空設計的條件和限制,以確保安全和規劃合理。 - 如果一棟建築物的挑空部分計入容積率,則不受位置、面積和高度的限制。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建築物的挑空部分計入容積率,則可以在任何位置、任意面積和高度進行設置。 - 如果一個用途建築物設置夾層,則只能在地面層或最上層的其中一個位置進行設置,且夾層的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其餘未設夾層的部分應按照樓板挑空設計規定進行規劃。 - 如果一個用途建築物沒有設計挑空,則地面一層的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四點二公尺,其他各樓層的樓層高度均不得超過三點六公尺。但如果同一戶的空間變化需求需要採用不同樓板高度的構造設計時,樓層高度最高不得超過四點二公尺。 - 最後,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查同意後,挑空部分或未設夾層部分的空間可以依據審定結果辦理,但仍需遵守相關規定。這意味著該空間的位置、面積和高度可以因審查結果而有所變化,但必須符合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1. 建築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01)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https://bnelaw.bgps.ntpc.gov.tw/FLAW/DLAW_OUT.ASPX?T=FL202303&P1=FL199205&REDO=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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