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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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或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者,得依原建築容積建築,或依原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給予獎勵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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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的規定,如果在實施容積管制之前已經完成興建的合法建築物,其原始建築容積超過基準容積的部分,可以依據原始建築容積進行建築,或者依據原始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的百分之十給予獎勵容積。這意味著在容積管制實施之前已經興建的建築物,如果符合相關條件,可以繼續使用原有的容積,或者獲得相應的獎勵容積。 例如,如果一座建築物在容積管制實施之前已經完成興建,其原始建築容積是1000平方米,基準容積是800平方米,則根據該條規定,該建築物可以繼續使用1000平方米的容積,或者可以再獲得原始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的百分之十,即80平方米的獎勵容積,共計1080平方米的容積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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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