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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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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或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者,得依原建築容積建築,或依原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給予獎勵容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的規定,如果在實施容積管制之前已經完成興建的合法建築物,其原始建築容積超過基準容積的部分,可以依據原始建築容積進行建築,或者依據原始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的百分之十給予獎勵容積。這意味著在容積管制實施之前已經興建的建築物,如果符合相關條件,可以繼續使用原有的容積,或者獲得相應的獎勵容積。 例如,如果一座建築物在容積管制實施之前已經完成興建,其原始建築容積是1000平方米,基準容積是800平方米,則根據該條規定,該建築物可以繼續使用1000平方米的容積,或者可以再獲得原始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的百分之十,即80平方米的獎勵容積,共計1080平方米的容積可以使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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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5 條規定:「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或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者,得依原建築容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