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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或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者,得依原建築容積建築,或依原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給予獎勵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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