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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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6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的建築物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依照原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的一定比率給予獎勵容積。第一,建築主管機關要求拆除或者強制拆除,或者評估結果顯示該建築物有危險,需要限期補強或拆除的,獎勵容積比例為基準容積的百分之十。第二,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到最低等級的,獎勵容積比例為基準容積的百分之八。這兩項獎勵容積的額度不得累計申請。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舉出一個與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6條有關的範例。例如,如果某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的建築物被建築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拆除,並且根據評估結果該建築物被判定有危險,需要限期補強或拆除,那麼該建築物可以根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6條,申請基準容積的百分之十的獎勵容積。
- 都市更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建築法法規
- 災害防救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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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