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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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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原建築基地基準容積一定比率給予獎勵容積: 一、經建築主管機關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2. 2.前項各款獎勵容積額度不得累計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6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的建築物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依照原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的一定比率給予獎勵容積。第一,建築主管機關要求拆除或者強制拆除,或者評估結果顯示該建築物有危險,需要限期補強或拆除的,獎勵容積比例為基準容積的百分之十。第二,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到最低等級的,獎勵容積比例為基準容積的百分之八。這兩項獎勵容積的額度不得累計申請。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舉出一個與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6條有關的範例。例如,如果某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的建築物被建築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拆除,並且根據評估結果該建築物被判定有危險,需要限期補強或拆除,那麼該建築物可以根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6條,申請基準容積的百分之十的獎勵容積。

  • 都市更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建築法法規
  • 災害防救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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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6 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原建築基地基準容積一定比率給予獎勵容積: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