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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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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原建築基地基準容積一定比率給予獎勵容積: 一、經建築
主管機關
依
建築法
規、
災害防救法
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前項各款獎勵容積額度不得累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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