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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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協助取得及開闢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用地,產權登記為公有者,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其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協助取得及開闢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用地之獎勵容積=公共設施用地面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當期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告土地現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當期之建築基地公告土地現值)×建築基地之容積率。
- 2.前項公共設施用地應開闢完成且將土地產權移轉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 3.第一項公共設施用地或建築基地,有二筆以上者,應按面積比率加權平均計算公告土地現值及容積率。
- 4.第一項公共設施用地,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者,依其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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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8條的規定: 1. 如果協助取得及開闢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用地,並且該土地的產權登記是公有的,就可以計算獎勵容積。計算公式如下:獎勵容積 = 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當期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告土地現值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當期之建築基地公告土地現值) × 建築基地之容積率。獎勵容積的上限為基準容積的百分之十五。 舉例來說,如果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是1000平方公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當期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告土地現值是每平方公尺1,000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當期之建築基地公告土地現值是每平方公尺500元,建築基地的容積率是2,那麼獎勵容積就等於1000 × (1000 / 500) × 2 = 4000。 2. 公共設施用地應該要完成開闢並且將土地產權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3. 如果第一項中的公共設施用地或建築基地有兩筆以上,則應該按照面積比率加權平均計算公告土地現值及容積率。 4. 如果第一項中的公共設施用地是以容積移轉的方式辦理,則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三項的規定。 以上的解釋和範例都是根據最新的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進行解讀。
- 都市更新名詞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核名詞
- 公告土地現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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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