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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協助取得及開闢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用地,產權登記為公有者,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其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協助取得及開闢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用地之獎勵容積=公共設施用地面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日當期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告土地現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當期之建築基地公告土地現值)×建築基地之容積率。
  2. 前項公共設施用地應開闢完成且將土地產權移轉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3. 第一項公共設施用地或建築基地,有二筆以上者,應按面積比率加權平均計算公告土地現值及容積率。
  4. 第一項公共設施用地,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者,依其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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