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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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辦理整體性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者,除不計入容積外,並得依該建築物實際面積之一點五倍,給予獎勵容積。
- 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保存或維護計畫辦理之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有保存價值建築物,除不計入容積外,並得依該建築物之實際面積,給予獎勵容積。
- 3.前二項建築物實際面積,依文化資產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准之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等計畫所載各層樓地板面積總和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測各層樓地板面積總和為準。
- 4.依第一項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整體性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者,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完成。
- 5.申請第一項獎勵者,實施者應提出與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有權人協議並載明相關內容之文件。
- 6.第一項及第二項建築物,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者,依其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五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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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9條,以下是對該條的逐條釋義: 1. 根據該條第1項,如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且進行整體性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除不計入容積外,還可以根據該建築物實際面積的1.5倍給予獎勵容積。這意味著對於保護重要文化資產的建築物,可以在都市更新計畫中獲得一定程度的容積獎勵。 範例參考:如果在都市更新計畫範圍內有一座古老的歷史建築,經過整體性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後,該建築的實際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根據該條第1項,可以額外獲得1500平方公尺的獎勵容積。 2. 根據該條第2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有應予保存或有保存價值的建築物,並且在都市計畫中明確被指定為保存或維護的建築物,這些建築物除不計入容積外,還可以依據該建築物的實際面積給予獎勵容積。 範例參考:如果在都市更新計畫範圍內有一座具有保存價值的歷史建築,並且在都市計畫中明確指定這座建築物需要保存,則根據該條第2項,可以根據該建築物的實際面積給予獎勵容積。 3. 根據該條第3項,建築物的實際面積的計算以文化資產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准的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計畫所載各層樓地板面積總和,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測的各層樓地板面積總和為準。 4. 該條第4項規定,對於根據第1項進行整體性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的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應在取得使用執照之前完成保存工作。 5. 第5項規定,如果申請獎勵容積,實施者應提出與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有權人協議並載明相關內容的文件。 6. 第6項規定了使用容積移轉方式辦理的建築物的特例,另有規定適用於該情況,不適用前五項規定。 以上是對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9條的逐條釋義。
- 都市更新名詞
-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條文
- 都市計畫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都市更新條例 第 3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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