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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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0條的規定,該條針對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的建築,給予不同等級的獎勵容積。具體而言,根據獲得的候選綠建築證書等級不同,給予的獎勵容積也不同。比如,如果是鑽石級的候選綠建築,則給予基準容積的百分之十作為獎勵容積;黃金級則給予基準容積的百分之八;銀級則給予基準容積的百分之六;銅級則給予基準容積的百分之四;合格級則給予基準容積的百分之二。需要注意的是,前述各級獎勵容積不能累計申請,即只能選擇其中一項申請獎勵容積。另外,如果申請第四或第五款的獎勵容積,必須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即執行都市更新事業,且面積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對於第一項的綠建築等級,如果根據都市計畫法的相關實施細則規定存在最低等級要求,則申請的等級必須超過該最低要求,方可按前三項的規定給予獎勵容積。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報。《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網路連結]。https://www.pcccb.gov.tw/uploaded/site_imgs/202 00313 142559018.pdf
- 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都市更新名詞
- 第八十五條條文
- 都市計畫法法規
- 都市計畫法 第 85 條條文
- 都市更新條例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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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