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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依下列等級給予獎勵容積: 一、鑽石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二、黃金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三、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四、銅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五、合格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2. 前項各款獎勵容積不得累計申請。
  3. 申請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獎勵容積,以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且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為限。
  4. 第一項綠建築等級,於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另有最低等級規定者,申請等級應高於該規定,始得依前三項規定給予獎勵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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