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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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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送出基地進行全面清查,並得會同有關機關(構)依都市計畫分區發展優先次序、未來地方建設時序及公共設施保留地劃設先後,訂定優先移轉次序後,繕造送出基地圖冊,於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公告周知及將公告之日期、地點登載當地報紙,並登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網站。
  2. 2.前項送出基地圖冊,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公共設施保留地類別、性質及面積。 二、送出基地之坐落,包括地段、地號、都市計畫圖上之區位。 三、其他應表明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送出基地進行全面清查,並可以和其他相關機關一起訂定優先移轉次序。他們應該製作送出基地圖冊,並在地方政府公告周知,同時公告的日期和地點應該刊登在當地報紙上,也可以刊登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的網站上。這些圖冊應該包括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類別、性質和面積,以及送出基地的位置,包括地段、地號和都市計畫圖上的區位。除此之外,圖冊中還應包括其他需要表明的事項。 參考資料: -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01)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都市計畫名詞
  • 保留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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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1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送出基地進行全面清查,並得會同有關機關(構)依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