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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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送出基地進行全面清查,並可以和其他相關機關一起訂定優先移轉次序。他們應該製作送出基地圖冊,並在地方政府公告周知,同時公告的日期和地點應該刊登在當地報紙上,也可以刊登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的網站上。這些圖冊應該包括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類別、性質和面積,以及送出基地的位置,包括地段、地號和都市計畫圖上的區位。除此之外,圖冊中還應包括其他需要表明的事項。 參考資料: -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01)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都市計畫名詞
- 保留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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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