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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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5條的規定: 1. 送出基地圖冊公告後,應置於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區)公所及各地政事務所,供公眾查閱。 這條法規要求送出基地圖冊公告後,該圖冊應該放置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區)公所以及地政事務所供公眾查閱。這樣做的目的是讓公眾可以查看有關這些基地移轉的相關資訊。 2. 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均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表達移出或移入容積之意願及條件,由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提供各項必要之協調聯繫及諮詢服務。 根據這條法規,送出基地和接受基地的所有權人都可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表達其移出或移入容積的意願和條件。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和鄉(鎮、市、區)公所應提供必要的協調聯繫和諮詢服務,以協助處理這些基地的移轉事宜。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土地所有權人想要將其基地的容積移出,他可以向直轄市主管機關表達他的意願並提出相關條件。直轄市主管機關在接到申請後,將提供必要的協調聯繫和諮詢服務,以確保適當的處理基地移轉事宜。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眾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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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