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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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7條,當申請者想要將容積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的其他可建築用地時,都市計畫原擬定機關可以考量都市整體發展情況,指定移入地區範圍。如果情況特殊,申請者經過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也可以將容積移轉至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的其他主要計畫地區。具體的情況需要根據相關資料和規定來判斷。
- 都市計畫名詞
- 審定名詞
-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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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