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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5

  1. 1.送出基地可移出之容積,以移轉至下列任何一宗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為限: 一、與送出基地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之建築基地。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其他主要計畫之建築基地。 二、都市計畫以外地區,以與送出基地同一鄉(鎮、市、區)之建築基地為限。但經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或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都市計畫以外建築基地。
  2. 2.前項第二款之建築基地,限於得依國土計畫法規定申請使用許可之城鄉發展地區土地,或得依區域計畫法規定申請開發許可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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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都市計畫名詞
  • 國土計畫法法規
  • 區域計畫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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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 5 條規定:「送出基地可移出之容積,以移轉至下列任何一宗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為限: 一、與送出基地同一都市主要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