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 9 條
- 1.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於換算為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時,其計算公式如下: 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x(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毗鄰可建築土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 2.前項送出基地毗鄰土地非屬可建築土地者,以三筆距離最近之可建築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平均計算之。
- 3.前二項之可建築土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較送出基地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低者,以送出基地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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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