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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實施區域土地使用管制後,區域計畫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變更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即檢討相關之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土地使用編定,並作必要之變更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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