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依本法實施區域土地使用管制後,區域計畫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變更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即檢討相關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土地使用編定,並作必要之變更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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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21條的規定,在進行區域土地使用管制後,若根據區域計畫法第13條的規定進行變更,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應立即檢討相關的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和土地使用編定,並進行必要的變更編定。 參考資料: -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21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240009 - 區域計畫法第13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240001&FLNO=13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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