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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各級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或辦理其任務之單位依本法第十九條所為協助或建議,各有關機關及事業機構應盡量配合辦理。其屬於區域公共設施分期建設計畫及經費概算者,各有關機關編製施政計畫及年度預算時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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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24條,各級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或辦理其任務之單位在協助或建議時,各有關機關及事業機構應盡量配合辦理。這意味著各相關機關和事業機構在編製施政計畫和年度預算時,應該配合辦理區域公共設施的分期建設計畫和經費概算。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政府機關和相關機構在規劃和預算時考慮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的意見和需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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