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各級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或辦理其任務之單位對區域建設推行事項應廣為宣導,並積極誘導區域開發建設事業之發展,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公私團體,舉辦區域建設之各種專業性研討會,或委託學術團體從事區域開發建設問題之專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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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23條,各級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或辦理其任務之單位在區域建設推行事項上應廣為宣導,並積極誘導區域開發建設事業的發展。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機關、公私團體舉辦各種專業性研討會,或委託學術團體進行區域開發建設問題的專案研究。 根據最新的《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或相關單位在推行區域建設時,應積極宣導並誘導區域開發建設事業的發展。為了更好地執行這些任務,可以舉辦專業性研討會或委託學術團體進行專案研究。這樣可以提高對區域建設問題的認識和理解,並為區域開發建設的改善提供專業建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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