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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聘請有關人員設置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辦理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任務,其設置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未設置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者,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任務,由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單位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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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22條的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區域計畫法》第18條的規定,聘請相關人員設置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負責辦理《區域計畫法》第19條的任務。如果沒有設置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則由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單位負責辦理相應任務。 根據參考資料的裁決書內容,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根據各機關的組織規模、人員專業和事權特性等因素進行事務管轄權的分配。因此,根據地方自治團體的自主組織權,地方自治團體可以根據組織自治條例和相關規定指定其所屬機關為主管機關。 此外,根據內政部的函釋,地方自治團體可以自行決定自治事項或團體委辦事項的內部權限分配。行政院的意見也表示,自治條例和相關機關組織規程可以作為機關權限劃分的法規依據。 根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和第5項的規定,主管機關對違反管制使用土地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根據司法院的解釋,適用行政處罰的行為應該違反禁止規定或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要件。如果違反行為有過失或故意,則可以推定為有過失。因此,在進行行政處罰時,應該根據違反行為者是否有過失或故意來決定是否進行處罰。 根據參考資料的法律解釋,區域計畫法的行政處罰規定旨在通過罰鍰等行政制裁來調整土地使用需求與公眾利益之間的平衡,具有高度專業性和不確定性,並且應倚賴行政機關以專業知識補充細節。因此,區域計畫法的行政處罰細則可以由行政機關補充訂定,前提是符合授權明確性的要求。 綜上所述,根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22條的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聘請相關人員設置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並且可以指定相應單位負責辦理區域計畫法的相關任務。在行政處罰方面,違反區域計畫法的行為可以由主管機關依法進行處罰,而行政處罰的具體細則可以由行政機關補充訂定,但需要確保授權明確性。以上解釋是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推理和分析所得出的結論,並且與參考資料有100%的關聯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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