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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1. 1.區域計畫之區域範圍,應就行政區劃、自然環境、自然資源、人口分布、都市體系、產業結構與分布及其他必要條件劃定之。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海域管轄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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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了區域計畫的範圍劃定和海域管轄範圍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區域計畫的範圍應該考慮行政區劃、自然環境、自然資源、人口分布、都市體系、產業結構與分布以及其他必要條件。此外,直轄市和縣(市)主管機關的海域管轄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進行協商劃定。 依據國土測繪中心發布的《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範本》所述,區域計畫的範圍劃定應綜合考慮上述的各種因素,例如行政區劃、自然環境、自然資源等等,以確保區域計畫能夠兼顧地區發展的需要和保護環境的要求。此外,依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範本》中的範例,對於直轄市和縣(市)主管機關的海域管轄範圍的劃定,則需進行中央主管機關的協商和劃定。 根據以上資料,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主要內容是關於區域計畫的範圍劃定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海域管轄範圍的相關事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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