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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區域計畫之擬定、變更、核定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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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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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之區域範圍,應就行政區劃、自然環境、自然資源、人口分布、都市體系、產業結構與分布及其他必要條件劃定之。
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之海域管轄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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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區域計畫之擬定、變更、核定與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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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區域土地使用管制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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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區域開發建設之推動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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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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