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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擬定區域計畫時,得要求有關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提供資料,必要時得徵詢事業單位之意見,其計畫年期以不超過二十五年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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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在擬定區域計畫時,可以要求相關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提供資料,並在必要時徵詢事業單位的意見。根據該條規定,區域計畫的年期原則上不應超過25年。 根據參考資料,《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規定是為了確保區域計畫的制定能夠充分考慮相關的資料和利益相關者的意見。主管機關可以要求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提供相關資料,以便更全面地制定區域計畫。此外,主管機關還可以徵詢事業單位的意見,特別是對於涉及該事業單位利益的計畫內容。 一個範例可以是在制定某個地區的區域計畫時,主管機關可能會要求相關政府機關提供該地區的土地利用數據、經濟發展情況等資料,以了解該地區的現狀和潛在發展趨勢。此外,主管機關可能還會徵詢當地企業或業主對於計畫內容的看法,特別是對於可能對其業務影響較大的部分提出建議或意見。這樣可以確保制定的區域計畫能夠充分考慮到各方的利益和需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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