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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依本法規定辦理區域計畫之擬定或變更,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有關機關、學術團體或其他專業機構研究規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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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2條,當主管機關在進行區域計劃的草擬或變更時,若有必要,可以委託相關機關、學術團體或其他專業機構進行該計劃的研究規劃。 根據一個相關資料,例如《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所述,如果主管機關欲進行區域計畫的草擬或變更,有關專業機構可能是由經濟部、交通部、環境保護署、農業委員會等相關機關或學術團體來進行該區域計劃的研究規劃。這樣的安排可確保在區域計劃的擬定或變更過程中,能獲得專業意見和相關專業知識來確保計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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