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五年內,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贈與稅
  2. 前項規定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亦適用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