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的內容如下: 1. 新市鎮特定區計劃範圍內的土地,若在核定該新市鎮範圍前已由所有權人持有,且在核定之日起至根據平均地權條例實施的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的五年期間內,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的贈與而轉移該土地所有權,則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2. 上述規定在該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經發生的情況也同樣適用。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例如,如果某個土地在核定特定新市鎮範圍前已經由某個人持有,且在核定之日起至預計在未來五年內,因繼承或贈與而轉移所有權,則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的規定,這筆土地的遺產稅或贈與稅可以免除。另外,根據該條例的第2項規定,這種情況即使是在該條例公布施行前發生的,仍可享受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待遇。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五年內,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前項規定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為減輕土地所有人之負擔,爰給予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優遇。
為減輕土地所有人之負擔,爰給予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優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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