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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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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取得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土地,於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前免徵地價稅。但未依新市鎮特定區計畫書規定之實施進度處理者,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依法課徵地價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0條,主管機關在取得新市鎮特定區內的土地時,在未按照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理之前,可以免徵地價稅。然而,如果在規定期間屆滿後仍未按照新市鎮特定區計畫書中的實施進度進行處理,則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徵收地價稅。 範例:假設某個政府機關取得了一塊土地,該土地位於新市鎮特定區內。在取得土地後的一段時間內,政府機關沒有按照新市鎮特定區計畫書中所訂的實施進度來進行相應的開發工作。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0條的規定,該土地在未按照計畫書訂定的期限內進行處理之前,可以暫時免徵地價稅。然而,一旦規定的期限屆滿,政府機關就應該依法對該土地進行地價稅的課徵。

立法沿革 1

(0860502 制定)

主管機關取得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土地,於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前免徵地價稅。但未依新市鎮特定區計畫書規定之實施進度處理者,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依法課徵地價稅。

立法理由主管機關取得新市鎮範圍內之土地,於處理前並無收益,宜免徵地價稅,以減輕成本負擔。但免徵期限應以新市鎮開發之實施進度為準。

(0860502 制定)

主管機關取得新市鎮範圍內之土地,於處理前並無收益,宜免徵地價稅,以減輕成本負擔。但免徵期限應以新市鎮開發之實施進度為準。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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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 10 條規定:「主管機關取得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土地,於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前免徵地價稅。但未依新市鎮特定區計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