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取得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土地,於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前免徵地價稅。但未依新市鎮特定區計畫書規定之實施進度處理者,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依法課徵地價稅。
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0條,主管機關在取得新市鎮特定區內的土地時,在未按照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理之前,可以免徵地價稅。然而,如果在規定期間屆滿後仍未按照新市鎮特定區計畫書中的實施進度進行處理,則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徵收地價稅。 範例:假設某個政府機關取得了一塊土地,該土地位於新市鎮特定區內。在取得土地後的一段時間內,政府機關沒有按照新市鎮特定區計畫書中所訂的實施進度來進行相應的開發工作。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0條的規定,該土地在未按照計畫書訂定的期限內進行處理之前,可以暫時免徵地價稅。然而,一旦規定的期限屆滿,政府機關就應該依法對該土地進行地價稅的課徵。
主管機關取得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土地,於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前免徵地價稅。但未依新市鎮特定區計畫書規定之實施進度處理者,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依法課徵地價稅。
立法理由主管機關取得新市鎮範圍內之土地,於處理前並無收益,宜免徵地價稅,以減輕成本負擔。但免徵期限應以新市鎮開發之實施進度為準。
主管機關取得新市鎮範圍內之土地,於處理前並無收益,宜免徵地價稅,以減輕成本負擔。但免徵期限應以新市鎮開發之實施進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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