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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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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新市鎮特定區內之既成社區建築基地及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社會福利事業、慈善事業、宗教團體所使用之土地,不妨礙新市鎮特定區計畫及區段徵收計畫,且經規劃為該等建築或設施使用者,於實施區段徵收時,其原建築面積得保留發還原土地所有權人,免令其繳納差額地價,其餘土地應參加區段徵收分配。但建築物法定空地擬保留分配者,應依規定繳納差額地價。
  2. 2.前項應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而逾期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第9條的規定,該條共有兩項。第一項規定,對於位於新市鎮特定區內的既成社區建築基地以及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的私立學校、社會福利事業、慈善事業、宗教團體所使用的土地,只要不妨礙新市鎮特定區計劃及區段徵收計劃,且已規劃為該建築或設施的使用者,當實施區段徵收時,可以保留原有的建築面積並發還土地所有權人,無需支付差額地價。其他土地則應參與區段徵收分配。但對於原建築物的法定空地,如果打算保留並參與分配的話,則需要支付差額地價。 第二項規定,如果應繳納的差額地價超過限期仍未支付,則可以將其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 -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9條 (行政院公報資料庫)

立法沿革 1

(0860502 制定)

新市鎮特定區內之既成社區建築基地及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社會福利事業、慈善事業、宗教團體所使用之土地,不妨礙新市鎮特定區計畫及區段徵收計畫,且經規劃為該等建築或設施使用者,於實施區段徵收時,其原建築面積得保留發還原土地所有權人,免令其繳納差額地價,其餘土地應參加區段徵收分配。但建築物法定空地擬保留分配者,應依規定繳納差額地價。   前項應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而逾期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法人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差額地價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0860502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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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 9 條規定:「新市鎮特定區內之既成社區建築基地及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社會福利事業、慈善事業、宗教團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