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特定區內、外必要之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各該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主管機關應配合新市鎮開發進度優先興建,並實施管理。
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3條規定,新市鎮特定區內、外的必要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應由各該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主管機關優先興建,並進行管理。這意味著在新市鎮的開發過程中,相關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應優先建設,以確保新市鎮的基礎設施能夠與開發進度相配合並得到有效管理。 參考資料: - 新市鎮開發條例
新市鎮特定區內、外必要之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各該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主管機關應配合新市鎮開發進度優先興建,並實施管理。
立法理由新市鎮特定區內、外之公用事業或公共設施之建設,諸如聯外道路系統、上下水道系統、給水系統、電力電訊系統、瓦斯供應系統等,為新市鎮開發成敗之重要關鍵;且各項公用事業或公共設施無論於規劃、設計、施工或行政管理、實施進度等均應相互配合,始能降低建設經費,並發揮最大功效。惟依現行體制,上述各項公共建設,皆各有其主管機關,為避免各自為政,並有效促進新市鎮之開發,爰規定其應依新市鎮開發進度優先配合興建。
新市鎮特定區內、外之公用事業或公共設施之建設,諸如聯外道路系統、上下水道系統、給水系統、電力電訊系統、瓦斯供應系統等,為新市鎮開發成敗之重要關鍵;且各項公用事業或公共設施無論於規劃、設計、施工或行政管理、實施進度等均應相互配合,始能降低建設經費,並發揮最大功效。惟依現行體制,上述各項公共建設,皆各有其主管機關,為避免各自為政,並有效促進新市鎮之開發,爰規定其應依新市鎮開發進度優先配合興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