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4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於新市鎮建設可以享受以下獎勵和協助措施: 1. 在投資總額的20%範圍內,可以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如果當年度的抵減金額不足,可以在接下來的四個年度內抵減。 參考資料: - 《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2. 必要的施工機器設備可以按照《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上所載的年數減半計算折舊;如果縮短後的年數不滿一年,則不予計算折舊。 參考資料: - 《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3. 在施工期間免徵地價稅;但是如果未按規定完成建設,則需要補納地價稅。 4. 可以向金融機構請求提供優惠貸款用於建設所需資金。 5. 可以協助從證券市場籌募資金。 根據第2款的規定,在新市鎮土地規劃整理完成後的第6年至第10年內進行投資建設的情況下,上述獎勵措施的優惠額度減半;從第11年開始,不再享受優惠。 最後,前述獎勵辦法的具體細節由中央主管機關與財政部共同制定。 參考資料: - 新市鎮開發條例 - 所得稅法
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於新市鎮之建設,得依左列各款獎勵及協助: 一、按其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 二、必要之施工機器設備得按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年數,縮短二分之一計算折舊;其縮短後之年數不滿一年者,不予計算。 三、於施工期間免徵地價稅。但未依規定完工者,應補徵之。 四、洽請金融機構就其建設所需資金提供優惠貸款。 五、協助從證券市場籌募資金。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於新市鎮土地規劃整理完成當年起第六年至第十年內投資建設者,其優惠額度減半,第十一年起不予優惠。 前二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吸引民間資金參與投資新市鎮之建設,爰除參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立法例,規定得予投資抵減、加速折舊外,另規定施工期間免徵地價稅及協助融資,同時考量新市鎮開發所需資金龐大,恐非現行金融體系所能負荷,特規定得協助從資本市場募集資金。 二、鑑於新市鎮開發初期,投資風險較高,為順利推動新市鎮建設避免投資者觀望,爰規定較早投資者,可獲得較優惠之獎勵。 三、本條獎勵事項多涉及財政部職掌,爰規定其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同財政部訂定。
一、為吸引民間資金參與投資新市鎮之建設,爰除參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立法例,規定得予投資抵減、加速折舊外,另規定施工期間免徵地價稅及協助融資,同時考量新市鎮開發所需資金龐大,恐非現行金融體系所能負荷,特規定得協助從資本市場募集資金。 二、鑑於新市鎮開發初期,投資風險較高,為順利推動新市鎮建設避免投資者觀望,爰規定較早投資者,可獲得較優惠之獎勵。 三、本條獎勵事項多涉及財政部職掌,爰規定其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同財政部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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