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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新市鎮區位之選定及計畫之擬定
>
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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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主管機關
得視區域及都市發展需要,並參考私人或團體之建議,會同有關機關及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勘選一定地區內土地,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報行政院
核定
,劃定為新市鎮特定區。
新市鎮特定區之勘選原則及可行性規劃報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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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新市鎮區位之選定及計畫之擬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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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土地取得與處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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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建設與管制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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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人口與產業之引進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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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組織與經費 §26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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