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第7條共有兩項規定。根據第1項,新市鎮特定區內的公有土地應按公告土地現值供主管機關進行統籌規劃和開發。這意味著公有土地的使用和開發應該根據公告土地現值進行。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這一措施旨在確保公有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價值。 根據第2項,如果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原有的建築物或構造物需要遷建,則可以由主管機關指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代為辦理,遷建所需費用將從土地和建築物的補償金中支付。這表示當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原有的建築物或構造物需要遷建時,可以使用新市鎮開發基金來負擔相關費用。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遷建的費用可以從補償金中得到償付。 總之,新市鎮開發條例第7條主要設立了對於公有土地的開發和遷建的規定。公有土地應按照公告土地現值進行開發,而當公有土地原有建築物或構造物需要遷建時,可以使用新市鎮開發基金支付相關費用。
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公有土地,應一律按公告土地現值撥供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 前項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原有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及構造物,如需遷建者,得洽由主管機關指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代為辦理,遷建所需費用,由其土地及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及構造物之補償價款內支應。
立法理由一、明定新市鎮範圍內公有土地之取得方式。 二、為利公有土地之取得,公有土地上原有設施必須遷建時,規定得由主管機關指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代為辦理,並由補償價款支應遷建費用。
一、明定新市鎮範圍內公有土地之取得方式。 二、為利公有土地之取得,公有土地上原有設施必須遷建時,規定得由主管機關指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代為辦理,並由補償價款支應遷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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