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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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人申請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或建築物,以開發主管機關受理投資計畫之日起至開始營運前購置者為限。但申請人於劃定範圍公告後至開發主管機關受理投資計畫前購置全新之公司設立登記建築物,亦得抵減。
- 2.前項所定機器及設備之範圍如下: 一、在產製物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中所須之機器及設備。 二、品質檢驗或研究發展所須之儀器及設備。 三、防治污染及節約能源所須之設備。 四、廠區內之消防設備。 五、工業安全衛生設備。 六、起卸、堆置及搬運設備。
- 3.第一項所定建築物之範圍如下: 一、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等建築物及其附屬建築物。 二、擴建前款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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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第9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抵減的機器、設備或建築物必須是在開發主管機關劃定地區公告日以後購置的。而這些機器及設備的範圍包括以下項目: 1. 在產製物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中所需的機器及設備。 2. 品質檢驗或研究發展所需的儀器及設備。 3. 防治污染及節約能源所需的設備。 4. 廠區內的消防設備。 5. 工業安全衛生設備。 6. 起卸、堆置及搬運設備。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1日後購置了一批用於產製產品的機器,並符合其他相關規定,該公司可以依照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第9條的規定申請相應的稅捐抵減獎勵。
- 主管機關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業名詞
- 搬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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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