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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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第8條的規定: 1.當投資計畫內容有變更時,股份有限公司應在原核定的計畫完成日期之前向開發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但只有投資計畫中的機器、設備或建築物的規格、數量或金額有變更的情況下,可以免去申請,但仍應在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時提供相關說明。 2.未按照前項規定申請變更的情況下,開發主管機關可以按照原核定的投資計畫,核發投資抵減證明,但僅能針對計畫已完成部分的部分進行核發。
- 核定名詞
- 所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條文
- 核名詞
- 按名詞
- 稽名詞
- 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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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