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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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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核定之投資計畫內容有變更時,申請人應於原核定之計畫所載完成日期前,向原核定之開發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核定。但僅變更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事項,且變更金額累計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申請變更核定,並應於申請發投資抵減證明時提出說明。
  2. 2.原核定之投資計畫內容有變更,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核定者,開發主管機關應原核定之投資計畫,就其完成部分,核發投資抵減證明。
  3. 3.開發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核定投資計畫或核發投資抵減證明,應副知申請人所在地之稅捐徵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第8條的規定: 1.當投資計畫內容有變更時,股份有限公司應在原核定的計畫完成日期之前向開發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但只有投資計畫中的機器、設備或建築物的規格、數量或金額有變更的情況下,可以免去申請,但仍應在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時提供相關說明。 2.未按照前項規定申請變更的情況下,開發主管機關可以按照原核定的投資計畫,核發投資抵減證明,但僅能針對計畫已完成部分的部分進行核發。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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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第 8 條規定:「原核定之投資計畫內容有變更時,申請人應於原核定之計畫所載完成日期前,向原核定之開發主管機關申請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