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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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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得於開始營運後,下列規定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 一、於依第三條規定公告劃定範圍之日起五年內申請發投資抵減證明者,按其投資總額百分之十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依第三條規定公告劃定範圍之日起第六年至第十年內,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者,其抵減率依前款規定減半。
  2. 2.自依第三條規定公告劃定範圍之日起第十一年以後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者,不予優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第7條,股份有限公司在開始營業後,可以根據其投資計畫實際購置全新供營業用的機器、設備和建築物的總金額,進行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的抵減,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可以在未來四年度內抵減。 此外,根據該條,稅捐的減免將在第三條劃定範圍公告後的第六年至第十年內,向開發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者,優惠額度將減半;從第十一年開始申請者將不再享有優惠。 範例: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在開始營業後,根據投資計劃購置了總金額為1,000,000元的機器、設備和建築物。該公司的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200,000元,根據此條例,該公司可以進行200,000元的抵減。如果該年度的所得稅額不足200,000元,剩餘的抵減額度可以在接下來的四年內使用。 另外,如果該公司於第三條劃定範圍公告後的第六年至第十年內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優惠額度將減半。如果該公司在第十一年後申請,則將不再享有優惠。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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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第 7 條規定:「申請人得於開始營運後,按下列規定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