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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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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應於開始營運後六個月內,檢附購置機器、設備及建築物之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核定之開發主管機關申請發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於新市鎮特定區用投資抵減證明(以下簡稱投資抵減證明),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定投資計畫失其效力。
  2. 2.前項投資抵減證明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法條內容,以及相關的參考資料,我無法確定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第6條的具體解釋和範例。因為這段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的內容。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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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人應於開始營運後六個月內,檢附購置機器、設備及建築物之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核定之開發主管機關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