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在審查開發計畫時,應徵詢相關機關的意見,並在需要時邀請開發申請人列席說明。此外,若審查內容涉及專門技術或知識部分,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專業機構或學術團體代為審查,而相關費用則由開發申請人負擔。 以最新相關法令為例,根據內政部108年10月30日公告的「關於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0條施行細則」,該條款的第2項進一步解釋了委託專業機構或學術團體審查的相關程序和費用負擔。根據該公告,開發申請人在委託審查前應以書面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應提供相關資料和文件。中央主管機關收到申請後,將評估專業機構或學術團體的適合性,並在合適的情況下進行請款報批程序。開發申請人在得到中央主管機關的許可後,需自行負擔審查費用。 這給予開發申請人彈性,使其能夠尋求專業機構或學術團體的專業意見和審查,以保證開發計畫的質量和遵守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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