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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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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或收受直轄市主管機關初審案之日起九十日內審查完竣,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將其許可內容交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開發所在地公告三十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在受理申請或收受直轄市主管機關初審案之日起九十日內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同時,將許可內容交由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開發所在地公告三十日。 根據國土計畫法第25條第1項的明文規定,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是依照該法制定的,旨在保護受開發行為影響的居民的參與程序權以及事後救濟權利。 參考資料: - 國土計畫法第2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001 - 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00134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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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或收受直轄市主管機關初審案之日起九十日內審查完竣,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