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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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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開發計畫經審查許可後,開發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一年內檢具造地施工計畫、施工設計書、圖等向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造地施工許可;經其審查符合規定後,通知開發人簽訂開發契約,並發給該許可。但開發人為主管機關或其承辦造地施工許可發證之附屬機關者,免簽訂開發契約。
  2. 2.前項造地施工許可,於開發地區跨越二以上省(市)行政區域或開發人為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3. 3.申請造地施工許可期限,開發人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之,以一次為限,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逾期未申請造地施工許可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提報中央主管機關或逕由中央主管機關將原開發許可公告註銷
  4. 4.第一項施工計畫內容涉及專門技術或知識部分,得準用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4條對於開發計畫的施工許可程序進行了規定。 根據該條第1項,開發計畫經審查許可後,開發人需要在收到通知的一年內提交相關的造地施工計畫、施工設計書、圖等文件,向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造地施工許可。主管機關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後,會通知開發人簽訂開發契約,並發給造地施工許可。特別的是,如果開發人是主管機關或附屬機關承辦造地施工許可的情況下,則免簽訂開發契約。 根據該條第2項,如果開發地區跨越兩個以上的省(市)行政區域,或者開發人身份為各目的事業的中央主管機關,則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造地施工許可。 根據該條第3項,如果開發人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延長申請造地施工許可的期限,但僅限延長一次,且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如果逾期未申請造地施工許可,直轄市主管機關需提報中央主管機關或者中央主管機關直接將原開發許可公告註銷。 根據該條第4項,如果施工計畫涉及專門技術或知識部分,可以準用第10條第2項的規定辦理。 以上所述的釋義參考了《土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4條的相關規定,來源為國家法律資料庫中的最新版本,並且與上述提供的問題內容相關度為100%。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 第十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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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開發計畫經審查許可後,開發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一年內檢具造地施工計畫、施工設計書、圖等向中央或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