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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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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開發人於取得開發許可後,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將其開發權利讓與他人。
  2. 2.依前項規定受讓開發權利人,承受其讓與人因開發許可所生之權利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 1. 開發人在取得開發許可後,除非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許可,不得將其開發權利轉讓給其他人。 2. 根據前項的規定,若有受讓開發權利的人,該人必須承擔原開發人根據開發許可所產生的權利義務。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開發人在取得開發許可後,若想要將開發權利轉讓給他人,需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許可。例如,如果開發人A取得了海埔地的開發許可,並打算將開發權轉讓給開發人B,則開發人A必須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許可,才能將開發權轉讓給開發人B。另外,根據法規,受讓開發權利的開發人B也必須承擔原開發人A根據開發許可所產生的權利義務,例如確保遵守開發許可中的各項規定,負責對土地的使用管理等。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承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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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開發人於取得開發許可後,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將其開發權利讓與他人。依前項規定受讓開發權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