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 1. 開發人在取得開發許可後,除非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許可,不得將其開發權利轉讓給其他人。 2. 根據前項的規定,若有受讓開發權利的人,該人必須承擔原開發人根據開發許可所產生的權利義務。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開發人在取得開發許可後,若想要將開發權利轉讓給他人,需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許可。例如,如果開發人A取得了海埔地的開發許可,並打算將開發權轉讓給開發人B,則開發人A必須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許可,才能將開發權轉讓給開發人B。另外,根據法規,受讓開發權利的開發人B也必須承擔原開發人A根據開發許可所產生的權利義務,例如確保遵守開發許可中的各項規定,負責對土地的使用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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