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該辦法的主管機關分別為中央的內政部、直轄市的直轄市政府,以及縣(市)的縣(市)政府。根據《區域計畫法》第4條第1項規定的法律規定,區域計畫的主管機關也是根據區域的不同而有所變化,中央為內政部、省市為省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由於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是屬於區域計畫法之下的法規,所以主管機關的規定也是參照區域計畫法的規定進行訂定。 參考資料: - 《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條 - 《區域計畫法》第4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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