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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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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該辦法的主管機關分別為中央的內政部、直轄市的直轄市政府,以及縣(市)的縣(市)政府。根據《區域計畫法》第4條第1項規定的法律規定,區域計畫的主管機關也是根據區域的不同而有所變化,中央為內政部、省市為省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由於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是屬於區域計畫法之下的法規,所以主管機關的規定也是參照區域計畫法的規定進行訂定。 參考資料: - 《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條 - 《區域計畫法》第4條第1項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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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