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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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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埔地之開發,應由開發人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但開發地區跨越二以上縣(市)或省(市)行政區域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如果開發人要開發的地區跨越二個以上的縣(市)或省(市)行政區域,則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而如果開發地區只在單一的直轄市或縣(市),則需要向該地區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海埔地的開發能夠得到統一的規劃和管理。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開發計劃涉及到台南市和嘉義縣這兩個行政區域,則該開發人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而如果開發計劃只在台南市內進行,則需要向台南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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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海埔地之開發,應由開發人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但開發地區跨越二以上縣(市)或省(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