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埔地之開發,應由開發人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但開發地區跨越二以上縣(市)或省(市)行政區域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根據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如果開發人要開發的地區跨越二個以上的縣(市)或省(市)行政區域,則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而如果開發地區只在單一的直轄市或縣(市),則需要向該地區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海埔地的開發能夠得到統一的規劃和管理。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開發計劃涉及到台南市和嘉義縣這兩個行政區域,則該開發人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而如果開發計劃只在台南市內進行,則需要向台南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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